果城购房族青睐预告登记
笔者从市房管局获息,自7月中旬该局开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以来,市辖三区共受理或办结该项登记近150宗,占同期商品网上签约备案合同总数的35%以上。预购商品房预先登记办结后,房屋登记机关给购房人颁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商品房买受人,相当于买受人提前拿到了预售商品房的产权证书,这样可以杜绝“一房二卖”,确保购房人将来取得房屋产权。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为适应新办法新要求,市房管局修改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十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内容,新增了预告登记条款的约定。因此,市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该条款的内容。一是办结预告登记的期限。双方可约定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预告登记的时间;二是申请预告登记的方式。双方可约定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受人也可委托出卖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如果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买受人还可以单方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三是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在合同工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结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选择退房或其他约定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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