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首次要求对未竣工的分摊部位、全部房屋实测后面积差异的房价款结算办法向购房者公示。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面积测量和房屋登记行为,妥善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建设产生的遗留问题,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未竣工的预测面积数据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的,应将有关情况如实书面告知每个购房人,并在售楼处和已竣工楼栋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未竣工的分摊部位、使用未竣工分摊部位或楼栋的预测面积数据、全部房屋实测后面积差异的房价款结算办法、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应申请面积变更登记、公示起始日期等。
市民在首次办理房产登记时,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确认公示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购房人出具认可公示内容的书面文件。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应注记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并应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进行面积实测,实测面积与购房人登记面积的误差在0.01平方米内的,可不再进行面积变更登记;误差超过0.01平方米的,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或档案中记载实测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人申请面积变更登记。
通知还特别提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通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再申请预售许可时,可继续沿用原分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