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将单位集资住房一套转让给同事,房价猛涨后又心生悔意。9月17日,记者从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不讲诚实信用的鲁平(化名)将依法对涉案房屋“两证”进行变更登记为买主何阳所有。
1999年,蓬安县某单位进行集资建房,规定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员工才有资格参加。何阳(化名)与鲁平均是该单位职工,何阳当时没有集资建房的资格,而鲁平符合单位规定的条件。2000年11月15日,鲁平因需用现金,便与同事何阳进行协商,与其签订了住房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他的单位集资住房一套转让给何阳,转让总价款为42200元。
2002年5月,鲁平按约将该房屋交付给何阳使用。从2003年开始,房价猛涨,鲁平开始感到后悔,想将房屋收回来。
2007年6月,鲁平与所在单位完善了集资房的购房协议。当何阳找到鲁平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他却拒绝办理过户,同时要求何阳搬出该房。何阳多次找鲁平论理未果后,今年8月4日,他一纸诉状将鲁平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承办法官陈卫东认为,何阳与鲁平自愿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应受法律保护。鲁平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何阳的合法权利,应及时纠正,依法按合同约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