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的业主们发现自己的小区环境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并不一致,于是160多名业主集体向法院起诉索赔。近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向业主们支付总计约200万元的赔偿金。
2004年,南充某房产公司为了推销房屋,在楼市开盘前设置了沙盘,并公开向社会、参观者、购房人广泛发放了小区广告光碟,小区新意境彩色广告、小区彩色景图册、小区十一景彩图、小区平面布置及景观规划图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上述广告、图册上,明确标示了在小区内有一幢大型独立的3层楼“商业中心”和一处“晨曦健身广场”。良好的环境吸引了购房者的眼球,不久房子便被销售一空。
后来,买了房的业主们却发现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宣传广告并不相符。首先,小区内并没有修建什么“商业中心”大楼,原来广告上所称的“商业中心”处修建了一套6+1F的商住楼,而所谓的“晨曦健身广场”也不见踪影,只是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才安装了三个简易健身器具。业主们感觉自己受了欺骗,于是决定联合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索取赔偿,共有160多名业主参加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的售楼宣传资料明确载明该小区有“商业中心”和“晨曦健身广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因此是对购房人一种明确、具体的要约,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良好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对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最终作为买受人的原告认可并与被告订立合同的行为已使销售广告对象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意思即为要约,即使广告内容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认定为合同内容。房产公司违背了广告宣传中的承诺,属违约行为,业主们要求被告给付违约赔偿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违约赔偿金的数额应比照其违约事实、影响结果在其房屋中的参与度考虑,确定被告房产公司按原告购房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据此,判决房产公司向每名起诉的业主赔偿1万余元,总计金额约2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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