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林翔发与南充市内某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将该公司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文化路某临街铺面租给林翔发,租期为3年,第一年租金为13万元,以后每年递增5%。租下该门面房后,林翔发对其进行了装修,接下来就在此经销“红蜻蜓”皮鞋。由于该地处于市内核心商业区,林翔发生意一直都不错,几年下来赚了不少钱,因此他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每年付清租金。
时至2012年8月底,正当林翔发想着继续租下去把生意做大的时候,公司方面却来人通知他合同即将到期,届时公司将收回门面不再续租。情势急转,林翔发看着仓库刚刚进货来的价值几十万元的商品,如同吃了一记闷棍心里不是滋味,真要从这里搬走的话,以后很难找到位置这么优越的铺面了。怎么办呢?想来想去也知道自己不占理,干脆就一个字拖,林翔发打定主意就是不搬,多卖1个月是1个月,多出1天也是1天。就这样双方协商不下,争执不断,时间到了2013年初问题也没有解决。期间该公司也曾书面向林翔发发出合同到期要求腾房的催告函,可是林翔发签收之后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公司一纸诉状把林翔发告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顺庆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根据双方租房合同约定,在没有续租的情况下林翔发应该在合同到期后搬出租赁门面房,并且在超期占用该门面房至今的情况下,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于是法院判决林翔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腾退房屋,并且按每日412.3元的标准(按年租金的约定计算而来)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30日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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