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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引发纠纷 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期限10年,却在第三年被告知房屋已出售,鲁平以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名,一纸诉状把一家房地产公司和3名购房者告上法庭。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鲁平不具备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驳回他的起诉。
  
  2010年,家住顺庆区的鲁平看中了市仪凤街的一处房屋,准备经营茶馆和宾馆。当年4月1日,他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0年。今年,鲁平到这家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租金时,才被告知他所租赁的房屋已售出。“既然房屋已经租给我了,为何房地产公司出售房屋之前没有提前通知我?”鲁平认为,房地产公司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他把这家房地产公司和3名购房者一齐诉至法庭。
  
  对此,该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与鲁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把房屋出售给章胜等3人,而且鲁平在房屋租赁期间知道这一情况,还一度把房租交给章胜。“2009年,我们就购买了这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章胜说。
  
  审理期间,顺庆区人民法院查明,章胜等3人的确在2009年与这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认购书》,并先后付定金及购房款共50万元。“这个合同中有个特别约定,章胜等3人未付清购房款前,房地产公司有权把这处房屋对外出租,且租金归该公司所有。”顺庆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鲁平2010年租赁房屋时,该房屋已被章胜等3人购买,虽然《房屋买卖认购书》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等同于买卖合同,但已明确了买卖双方就标的物达成的交易协议,而且章胜等3人已履行了交付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因此,鲁平不符合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法院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记者了解,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标的物能够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物,出卖行为必须发生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所订立买卖合同的条件,承租人享有该权利的时间是在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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