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府将从土地、税收等方面支持养老机构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山西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了477万,到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550万,老龄化趋势严峻,但养老床位数长期不足。为了破解这一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以政策优惠吸引民营企业进入。
《意见》指出,从今年起到2020年,按照山西省政府统一安排,各市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用地计划指标,向养老服务业适当倾斜。可将闲置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免收征(占)地管理费,并减免行政性收费。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性质搞房地产开发。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今后,山西省将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政府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费用减免方面,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免征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将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将享受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在资金层面,省、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门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山西省还将探索组建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性养老救助金,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资本市场依法融资。
另外,今后,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在小区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小区居民需要的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用房,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不达标准和不符合要求的,房产部门将不得办理售房手续。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省政府要求各地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山西省计划到2020年,养老机构要超过150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
{{item.interpreting_title}}
{{item.area_title}} · {{item.district_title}}
{{item.sell_state_di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