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历史 清除历史
{{item}}
热门搜索
{{item.keyword}}
项目全解读
当前位置:南房网/综合

买了房却无法办网签 开发商退款又付违约金

一房产公司将商品房卖给5位市民后,因不能办理网签手续,且无力退款,便将另外3套住房用于抵偿部分债务,但这3套住房又被法院查封,5位购房者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11月3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以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买了房却无法办网签

2014年,市民孙良、周遇春等5人听说南充某房产公司在开发某项目商品房,便相约到该房产公司团购商品房。

经与开发商协商,孙良等5人共出资320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给该房产公司,约定购买其开发项目中的5套商品房。但后来包含孙良等5人所购房在内的部分房屋因故不能办理网签手续(网签即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不能代替过户。不能办理网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开发商手续不全、土地被抵押、一房二卖等原因),房产公司便与5位购房者商量,愿意退还他们的购房款320万元。

2015年4月9日,该房产公司向孙良等5人作出书面承诺:2015年12月10日退还购房款50万元,同年12月20日退还80万元,2016年1月20日退还剩余购房款190万元;如未按承诺退还购房款,自愿按总购房款的20%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资金利息。

用住房抵债再泡汤

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该房产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未能向原告退款。经原告多次催促,2016年4月4日,房产公司再次与5名购房户进行协商,愿意将该公司开发的同一项目中的3套房屋出售给5人中的3人,3套房屋的房款共计180余万元,均用于冲抵被告公司欠5名原告的部分购房款,3人与房产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同时约定被告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3天之内,完成网签备案手续。

然而,协议签订后,房产公司用于抵账的3套房屋均被法院查封,房产公司不能将这3套房屋网签备案在3人的名下。而房产公司也无力偿还5名购房户交付的320万元购房款及违约金和利息。

2016年8月17日,5名购房者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5原告在庭审中指出,因为被告房产公司的原因,原告所购5套房屋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用于抵账的3套房屋又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导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实现,原告当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20万元,并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判令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房产公司在法庭上对5名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申辩说,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用来冲抵借款。

法院认定为买卖纠纷

本案究竟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呢?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原告向被告交付320万元购买其住房,最终争议的也是被告是否应当退还购房款的问题,故本案应当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因被告不能按约定的期限退还原告的购房款,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被告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将与3名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3份《商品房买卖协议》予以支持。

因被告2015年4月9日向原告承诺了还款期限和如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总房款20%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在承诺书中,被告未对不及时退款的逾期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酌定为年利率6%。

11月25日,该院一审判决解除被告与3名原告于2016年4月4日签订的3份《商品房买卖协议》;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孙良、 周遇春等5名原告退还购房款320万元,支付违约金64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欢迎下方留言讨论。 立即去评论
赞一个

您的赞赏就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图文推荐

突发!佳兆业被提起清盘申请 突发!佳兆业被提起清盘申请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加快乘势跃升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加快乘势跃升
5月份国民经济继续恢复 5月份国民经济继续恢复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金科股份被申请破产重整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金科股份被申请破产重整
蜀道城乡集团开局展宏“兔” 蜀道城乡集团开局展宏“兔”
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 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
新华社:蜀道城乡集团专业化整合激发新动能 新华社:蜀道城乡集团专业化整合激发新动能
碧桂园翘楚棠“全员安全大会”暨南部县住建局安全检查圆满举行 碧桂园翘楚棠“全员安全大会”暨南部县住建局安全检查圆满举行

参与评论

表情包
    发表评论

    热门评论

    收藏
    已收藏
    评论 ···
    点赞 0
    移动端
    「掌上南房」小程序
    顶部
    免责声明:本网所刊载的所有信息、资料和图表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或保证其正确性和时效性。本网并无购买邀约或参谋意图。涉及价格请以出卖人的表述为准;涉及参数指标、数据图表、影像图片等请以物权人取得的政府批文为准;涉及房屋销售的,不代表证明其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具备法定销售条件;访问者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对比、综合分析、向相关机构核实等方式对信息加以确认,根据本网信息自主交易或其他行为引发的任何后果与本网无关。本网有权但无义务,改善、修订和更新内容任何部分之错误、疏忽和变化。自愿参阅、使用本网内容的人士,均视为已得悉并同意上述立场,否则谢绝参阅或使用本网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