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 95 万元全款买房,但在产权"易主"期间,房子竟然被法院查封了。近日,在律师杨珑的帮助下,房子终于解封了。
今年 3 月,小刘夫妻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本市的一套二手房。卖方老李夫妇称,必须全额付款,理由是:房屋还有近 50 万元贷款未还。小刘夫妇囊中羞涩,房产中介遂建议小刘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应急,先全款买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并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再用银行的贷款偿还小贷公司的欠款。小刘欣然采纳了这个建议。
因为小刘要办理房屋贷款,于是,用于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 95 万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 2 万元,办理过户及资金监管手续之日支付首付 28 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但实际上,小刘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已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了 95 万元。
3 月 22 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3 月 24 日,小刘缴纳了购房契税并收到了 95 万元的购房发票,另外还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属申请登记收件受理单》,受理单通知小刘 15 个工作日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当天,中介代办的房屋贷款也已落实到账,暂时存放在资金监管中心监管。等新的房产证下来后,就可以取出偿还小贷公司的贷款了。
2017 年 4 月 10 日,小刘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却被告知,该房屋因涉诉被法院查封了。
钱付清了,房子却被法院查封了,卖家老李夫妻也失去了联系。小刘急得团团转。杨珑律师接到求助后,立即与保全法官取得联系,了解到,该房屋是 3 月 28 日保全的,保全原因是老李夫妻欠了常州市一家银行 100 多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
随后,杨律师果断提出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杨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法院是 2017 年 3 月 28 日查封的房产,而小刘早在 3 月 24 日就合法占用并使用了该房产;根据转账凭证及老李出具的收条,完全可以证明小刘已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3 月 22 日,买卖双方就已经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小刘也缴纳了契税。虽然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与事实交易不一致,但整体来看,小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情形的。
经过多次开庭及质证,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后续银行也没有再就此案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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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15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