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155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川东北金融中心建设,推动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发展,进一步加大川东北金融中心招商引资力度,吸引优秀金融企业、优秀金融人才入驻,我区制定了《加快川东北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川东北金融中心建设,扶持高坪区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包括:在高坪区注册且入驻川东北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高端人才等。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人寿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新兴金融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本政策所述的类金融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征信公司及金融监管技术开发、金融信息数据应用的金融创新型技术服务公司等。
第五条 本政策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高坪区注册且入驻川东北金融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金融机构。
本政策所称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负责地市级以上(含)行政区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在高坪区依法设立、入驻川东北金融中心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本政策所称的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是指负责地市级以上(含)行政区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入驻川东北金融中心、但不在高坪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入驻机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川东北金融中心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和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补贴:
(一)开办补贴。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5亿元(含5亿元)的金融机构总部,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补贴,再按注册资本的1%予以补贴;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100万元补贴,超5亿元的部分再按3%予以补贴;实缴注册资本超10亿元的,一次性补贴2600万元。
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且为二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贴600万元。
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且为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二)物业补贴。金融机构总部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
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二级分支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4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不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下属部门搬迁入驻川东北金融中心,或设立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不包括轻型营业部和服务部),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自建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在川东北金融中心规划区域内购地自建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金融机构总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价款后,按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的20%给予建设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自建补贴的,不再享受物业补贴。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川东北金融中心的新兴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一)开办补贴。对新兴金融机构总部,实缴资本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实缴资本超5亿元的,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
总部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总部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一次性补贴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物业补贴。新兴金融机构总部购买办公用房为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00元。租赁办公用房为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二级分支机构,购买办公用房为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00元。租赁办公用房为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4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不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新兴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驻川东北金融中心的类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一)开办补贴。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
(二)物业补贴。类金融机构总部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4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不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类金融机构营业部(不包括轻型营业部和服务部),对购买办公用房为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逐年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九条 对重点引进的金融项目和对高坪区税收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补贴政策,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对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纳税、存贷款和落实地方金融政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一等奖奖200万元,二等奖奖100万元,三等奖奖5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该金融机构高层管理团队。由区金融办向区政府提交评选方案,具体评选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名额可空缺。
第十一条 升级补贴。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升级为二级分支机构,且升级后当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上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对年缴纳个税达到5万元的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一)个人贡献奖励。对达到条件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对地方财力实际贡献额,前五年按区级留成部分100%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高坪区内现有金融机构搬迁入驻川东北金融中心,对达到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同等个人贡献奖励。
(二)购房补贴。对达到条件,获得个人贡献奖励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当年在高坪区新购买商品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同一自然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奖励扶持对象的,只能由一人享受购房补贴。
(三)子女入学政策。金融人才的子女在高坪区没有公办学位的,可安排就读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端人才,符合《高坪区推进“人才兴区”战略实施办法》(高委发〔2017〕27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区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贴及配偶就业、健康体检等优惠政策;符合《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要求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相关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人才等,在税款入库后的次年,由所在机构于6月底前汇总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报区金融办初审,区金融办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开办补贴、物业补贴和升级补贴,可在符合申领条件时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须承诺在高坪区连续经营十年以上,且十年内不得抽走实际投资、将注册地迁出高坪区或取消汇总纳税,否则须全额退还所领取的补贴(金融人才补贴除外)。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享受自建、购买或租用补贴的办公场所,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十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或转租,否则须退回相应部分已领取的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由各级政府出台、由区财政负担的同类型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区金融办负责组织扶持资金申领相关工作;政策解释、宣讲和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服务;组织金融发展创新奖评审;拟订扶持资金安排方案;跟踪扶持资金落实情况等。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审核金融机构纳税情况、金融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区工商质监局负责审核申报主体工商登记有关情况。
区委人才办负责受理“人才兴区”战略有关补贴的申报。
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安排金融人才子女入学学位。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安排扶持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案发放扶持资金,与区金融办做好扶持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我们相信,下中坝川东北金融中心的明天将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