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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住宅用途须征得业主同意

  市建委出台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可进行投诉;业主确需改变住宅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不能擅自拆改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开发商对未出售小区公共设施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规约》在该物业项目办公场所公示……昨天,市建委正式发布了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今后购房人买房须先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强调,该示范文本自5月1日起推行使用。

  ■未售出物业部分  

  开发商须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规约》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规定,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8项权利和8项义务。

  其中,8项权利包括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等。

  ■业主使用“住房”

  不能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规约》明确,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即套内面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订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8项行为明令禁止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及改变房屋外观等8项行为在《规约》示范文本中被明确禁止。业主被禁止的行为还有: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等。

  ■共用部位用来经营

  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

  《规约》明确,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房客不交物业费房主负连带责任

  《规约》明确,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而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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