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市人防办获悉,《南充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从今年2月2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在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原《南充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南府发〔1999〕97号)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建筑物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新建9层以下(含9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因地质、地形、结构和其他条件限制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有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可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规划要求进行易地统建。
《规定》对未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规划和建设部门将不会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办理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
《规定》还指出,应修建人防工程,而不修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