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笔者从高坪区司法局获悉,经过司法所的调解,一起转让拆迁还房的纠纷圆满解决,当事人退还房款8万多元,同时赔偿利息3.15万元。
2009年5月,青松乡妇女李某购买了本村村民张某一套拆迁还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李某支付了8万余元的购房款。今年5月,看到拆迁还房即将分配,张某却认为该协议是其妻签的字,且签字时没有征得其同意,主张该协议无效。多次协商无果后,万般无奈的李某来到司法局求助。
了解相关情况后,司法局调解组认为,当时签订购房协议时张在场,妻子收费时张也知道,且长达4年没有提出异议,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法律对转让拆迁还房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且以后在办理“两证”时也会存在很多困难。通过多次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调解人员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解除,张某夫妇返还购房款8万元,并一次性支付资金利息3.15万元。
司法人员提醒,在签订转让拆迁还房资格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责任条款和违约责任,并到相应拆迁还房部门进行备案或公证,以此来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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