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长达三年,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愤而起诉。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蓬安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06年9月进驻蓬安县某小区,并于2012年1月1日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并约定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0.38元/㎡计收,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0.45元/㎡计收。
被告向军(化名)于2012年1月前入住该小区,房屋面积为125.75平方米。但被告一直未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长达三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825元。原告多次催收,并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也未说明原因。原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825元、违约金9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交纳条件及时间等内容。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在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向军作为小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825元的请求合法,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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