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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立遗嘱房子归女儿 妻子质疑遗嘱无效

南充一男子订立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交给他和前妻的女儿继承,其再婚妻子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该男子去世后,其母亲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对房产和存款进行分割。可儿媳认为,丈夫是在病情严重、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遗嘱,应属无效。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对这宗遗产纠纷案作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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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重症 生前立遗嘱

南充市某单位职工罗品, 与前妻生有女儿罗娇。2000年4月18日, 罗品与龙颜霞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2017年2月11日,罗品重病入院。入院当天医院对他下发了病危通知。 罗品自知不久于人世,决定对后事进行安排。  

2月14日, 罗品在南充一家律师事务所订立书面遗嘱。当天其妻龙颜霞和她姐姐,女儿罗娇和丈夫,以及罗品的妹夫、弟弟等人见证了设立遗嘱的过程。遗嘱由罗品口述,其妹夫代笔形成,明确位于顺庆区一套登记在罗品名下的房子由罗娇继承,妻子龙颜霞享有居住权,如果龙颜霞改嫁则居住权自动消失。罗品在这份遗嘱上签字并摁了手印,代笔人和包括律师在内的见证人、 在场人在遗嘱上签字摁手印。

2017年3月1日,罗品医治无效去世。他在单位尚未领取的费用包括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金合计203347.30元。

继承起纠纷 三人上法庭

罗品去世后, 他的遗孀龙颜霞没有对丈夫遗产进行分割, 这引起罗品的母亲洪忠太和女儿罗娇的不满。

2017年3月25日,洪忠太到顺庆区人民法院状告儿媳龙颜霞和孙女罗娇, 要求对儿子罗品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庭上, 原告洪忠太的代理人声称,罗品去世,原、被告三人都是罗品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罗品生前拥有顺庆区的住宅一套,以及银行存款。房屋系罗品个人财产,现由龙颜霞居住。龙颜霞迟迟不愿意对罗品所留遗产进行分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对罗品的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龙颜霞在法庭上辩称, 罗品是在神志不清时订立的遗嘱, 律师见证存在程序问题, 其中一个律师没有到场。 罗品妹夫、 弟弟系利害关系人, 无法进行遗嘱见证,因此罗品所立遗嘱应为无效。

另一位被告罗娇辩称,罗品生前已对案涉房屋留下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银行存款在龙颜霞处有14万余元,应当予以分割。   

针对罗品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其银行存款究竟有多少等焦点问题, 原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辩。事实上,原告洪忠太和她身为被告的孙女罗娇站在了同一阵营,与另一被告罗娇的继母龙颜霞进行交锋。

法院作判决 遗嘱有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罗品去世,所留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母亲、配偶、女儿继承。罗品在单位领取的费用和抚恤金扣除其去世后产生的遗体火化费,买墓地的费用,余下部分由原、 被告三人各分得53712.22元。 对于罗娇提供龙颜霞处有夫妻共同存款14万余元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因她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给予佐证, 对此法院对这份证据的内容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罗品于2017年2月11日进入医院治疗, 通过医院病历以及遗嘱现场照片可证实罗品虽身患重病,但其精神正常,神智清楚,且文化程度较高,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设立遗嘱内容具体明确,故法院认定罗品具有遗嘱能力,其设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罗品的遗嘱是由其妹夫代笔弟弟见证,其弟弟、 妹夫与罗品虽有亲属关系,但二人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 遗产的分配也不涉及二人,二人系合法有效的遗嘱见证人,见证人人数、资格符合法律规定。遗嘱虽有一个律师未到场签字,在签字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是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再者,罗品设立遗嘱时,龙颜霞、 龙颜霞胞姐均在场,对设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罗品设立的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罗品名下的一套住房归被告罗娇所有, 被告龙颜霞个人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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