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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阻止业主擅改入户门被起诉

自己买的房子,对房屋原设计不满意,可以擅自改动吗?这是很多装房的市民关注的问题。10月22日,某法院对一起因更改房屋入户门方向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8月,市民万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收房后,万先生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并在物业公司办理了装修手续,签订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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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万先生要求装修公司,将自家的房门由内开门更换为外开门,结果在换门之后,被物业公司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物业公司表示,早在今年1月,物业公司就在小区张贴了《装修明禁公示》,再次强调了住户在装修中不得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

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不得擅自对房屋的门窗等进行改造。可是,万先生和装修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更换了开门方向。

物业公司要求装修公司停工整顿,并要求万先生将入户门恢复原样。但是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万先生拒绝再次改门,物业公司则强行驱赶装修公司的施工人员,责令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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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万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干扰其房屋装修工作,同时赔付其因误工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元。

10月22日上午,该案公开一审宣判。原告万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将房门改为外开,是出于紧急逃生时方便而考虑。而且自己的房屋位于走道尽头,并不会挡住通道。

物业公司则认为,万先生没有遵循合同约定。而且因为房屋是先前设计好的,如果他一家进行违规改造,那么就会引起很多住户的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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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改造后的外开门,房门一旦开启会遮挡采光,并且容易撞到在窗户边公共区域停留的人员,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原告擅自改造,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违反了双方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中的约定。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万先生表示会继续上诉。

办案法官表示,改造房屋需征求物业公司许可,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另外,如果其他户主装房侵害到自己权益,可以进行行政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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