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将一套房屋卖与一位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对方2万元定金后,又以比原价多2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4万元,并支付损失的中介费5000元。加上律师费和诉讼费,一番折腾下来,她反而亏损了1万元左右。
签订购房合同后 又把房卖给他人
河南人黎华近年一直在南充经商,因孩子在南充念书,2018年7月初,她通过一房产中介看中了位于顺庆区莲池路的一套住房。此房建筑面积89.65平方米,房主是比黎华小1岁的顺庆女子陆桠。2018年7月12日,买卖双方与中介一起签订了《南充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书》, 以82万元成交。当天,黎华向陆桠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向中介缴纳了服务费5000元。
就在合同签订后,又有一位购房人白亮不知陆桠的房子已卖,找到她商谈买房的事,2018年7月17日,双方以84万元成交。可是,陆桠与黎华商议解除合同时,却遭到对方拒绝。同年7月18日,陆桠明确告诉中介,她的房子不卖了。中介组织双方协商,陆桠答应退还定金,但黎华要求按照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双方谈崩了。
买方状告卖方 索赔20.5万元
2019年1月7日,黎华把陆桠和房产中介告到顺庆区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三方签订的合同,判令陆桠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支付其佣金损失5000元,以及因违约给她造成的损失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时,原告黎华说:“合同签订后,陆桠觉得房子卖亏了,便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和中介多次要求她履行合同,但最后陆桠却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陆桠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现在已经没能力另外购买房屋。”
陆桠却辩解说,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实,黎华也确实给了她2万元定金,但她在签订合同几天后就向中介提出房屋不再卖了,愿意退还定金。陆桠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她在合同签订几天后便已经告知不再出售房屋,间隔时间很短,并不会对黎华造成损失。黎华主张赔偿16万元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中介公司认为:“我公司与原、被告双方建立居间合同关系属实,但我方并不能左右双方的意愿,既然卖方处于犹豫状态就不应该在合同上签字。卖方的行为实为一房二卖,希望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法院认定被告违约 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顺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陆桠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且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可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陆桠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佣金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但首先应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再赔偿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陆桠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周内明确告知黎华不出售房屋并协商赔偿事宜,黎华可立即另行选择房源以防止因房价上涨导致其增加购房成本,黎华称其至今未买到适合的房屋有其自身原因,并不能完全归结于陆桠的违约行为。黎华主张16万元的赔偿金,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解除案涉购房合同,陆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黎华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支付佣金损失5000元。诉讼费2188元由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文内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