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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女子130万买铺,反把开发商告了

南充女子张丽在2014年12月29日与南充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丽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顺庆区某楼盘的一间商铺,总价款1300425元。

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交付条件为: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买房人交付房屋,交房时该商品房必须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合同第十三条对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还对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时间及违约金标准进行了约定。

双方签订合同后,张丽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房款。但直到2017年2月,房地产公司才向张丽交付了房屋,但交房时并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直到2018年7月4日,该房屋所在的10号楼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

2019年1月10日,顺庆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丽与被告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后的2019年2月15日,张丽房屋所在的10号楼进行了房屋初始登记,3月6日,房地产公司通知张丽提交资料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备案登记系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双方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向张丽交付案涉商品房,且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即: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出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满足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而案涉房屋所在的楼盘直至2018年7月4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6年5月20日前达到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已构成逾期交房。

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抗辩的应扣减原告实际接收房屋后所获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张丽所购房屋所在的10号楼于2018年7月4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故逾期违约金应自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4日止,逾期交房天数为774天,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67755元。

此外,法院确定逾期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每天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逾期654天,违约金为42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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