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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反映质量问题要道歉赔偿,开发商奇葩条款何时休

日前,广西南宁一房地产开发商被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了奇葩的条款,规定:如果对房屋质量产生争议,购房者不能“擅自”反映问题,否则不仅要公开道歉,还要承担不少于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根据《南国早报》报道,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的补充协议中规定,双方对商品房质量产生争议时,“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购房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否则,购房人应在开发商指定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费用,同时,开发商还有权要求购房者承担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购房者买了开发商的房子,开发商就应该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如果房子的质量有争议,这家开发商却用补充协议规定,你不能说,不能出去说,否则要倒赔钱,这是什么道理?

消费者购买了商品,自然有权公开表达自己对商品的评价。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对商品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只要不是恶意的诋毁或者诽谤,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当限制购房者表达言论的权利,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理说,消费者是上帝,然而在房地产市场上,却完全颠倒了过来。购房者不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签字就不能买房,所谓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实际上难以存在。

这些霸王条款,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不公平地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开发商自身责任。然而,开发商何以敢于设置这一的奇葩条款呢?

首先是购房者维权成本很高。虽然这些条款是无效的,但是与拥有庞大法律团队的开发商相比,购房者通常势单力薄,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即使最后维权成功,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退款并支付一定利息,购房者也可能因为房产涨价而无法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子了。

更重要的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卖方市场,商品房供不应求,开发商占据市场的主动权,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只能忍受。

对于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房产市场的监管,要求开发商对非法的格式条款进行整改,并做出处罚。不过,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于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最多只能罚款3万元,这点罚款对开发商来说就是九牛一毛、罚酒三杯。可以考虑增加对业主的惩罚性赔偿,并容许甚至鼓励业主对开发商发起集体诉讼。

当然,要杜绝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最根本的,是要让商品房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的市场,政府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允许更多的开发商进入市场,造出更多房子。市场上房子多了,购房人有更多选择的空间,开发商自然不敢再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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