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业主反映自己在购买或者租用车位、车库后,物业服务企业还会收取停车服务费。那么到底该不该收取这个费用呢?
一、明确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没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这类车位的产权人为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所有权,而且此类车位能够办理权属证书。
二、物业服务企业为什么要收取停车服务费?
首先,无论车位性质如何,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需要提供停车秩序维护、停车设施管理修缮、公共车位分配、停车位保洁、视频监控管理、车辆安全管理等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也必然会雇佣保安、保洁、维修人员,其提供的服务势必会产生运营及人力成本。如果不收取停车服务费用,物业企业无力运营,小区的停车将面临设备设施毁损、停车秩序混乱的情况。因此,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收取一定金额的停车服务费。
其次,小区停车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定价。因此该价格基于约定产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然,如果你是租赁车位的话,承租人除了需缴纳停车服务费外,还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是因车位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而建立的租赁法律关系,停车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是基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