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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管条例规定 小区车位对外只能租不能卖

  购买小区车位作为投资受不受法律保护?小区内丢失车辆物管该如何赔偿?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经本报11月9日独家全文公布后,再次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连日来,不少市民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对条例具体条款该如何理解。昨日,本报记者就市民关注度较高的部分问题采访了市人法制委相关负责人。

  车位管理

  “现在好多楼盘都在宣传投资车位,虽然我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但也想买一个车位来投资,不知符不符合条例规定?”王女士的问题涉及小区车位归属,也是市民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市人法制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非业主,小区车位只能短期租而不能买卖。

  条例规定,小区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该负责人举例说,如某小区拥有规划车位1000个,2008年该小区业主共拥有汽车500部,在业主优先购得其中部分车位后,开发商可以将剩余车位短期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或个人;但两年后,业主车辆总数增至1000辆,开发商就必须收回出租的车位,以满足业主新增的500辆车的停放需要。

  丢车咋办?

  周先生的车停在小区里,每月都要缴纳100元的停车费,但他仍不放心:“我身边朋友在小区丢车的,有的物管全赔了,有的只赔一半,万一我的车丢了,物管到底该怎么赔才合法?”

  对此,条例的规定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停车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市人法制委负责人解释说,在谈赔偿问题前,应该先分清停车业主与物管方之间是否达成了保管合同。简而言之,如果是保管行为,依据合同对价原则,停奥拓收100元,停奔驰就该收1000元;业主如果不缴纳停车费,则保管人对被保管的车辆依法享有留置权。所以,不能将小区停车与车辆保管混为一谈,停车费也绝不简单等同于车辆保管费。如果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的车位,那么车位使用人其实是与全体业主间形成一种场地租用关系。“如果统一认为是保管合同,势必造成停车费的猛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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