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以在现行利率基础上至多下浮10%,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三年延长至五年。此次贷款优惠对象只针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办法》明确提出,“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此外,此前《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