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炉,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关乎民生、关系民众出行的法规,到底与过往历部法规有何不同?体现何种变化本报记者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交通管理:强调部门联动
《办法》规定了交警、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对大型城市建设项目要联合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应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划部门要求设计停车场,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等相关部门有权决定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突发性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共同组织演练;
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客运经营单位,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提供。
法规明确:政府有主导职责
据了解,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将公安机关作为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未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义务,道路交通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一家的事,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
但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除车辆、行人动态违法,道路交通管理还涉及到城市和道路的规划建设、交通流的合理组织等,公安交管一家显然是无法管好交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时,就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义务。
《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义务,如规定政府应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应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于大型建设项目,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等。
《办法》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的具体职责,对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助管理工作也作了明确的规范。
综合治理:大中项目应有交通评估
如何加强道路交通综合管理,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办法》作了很好解答。
《办法》将道路交通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综合管理。
加强设施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大县道、乡道、村道建设投入,应当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门前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或者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在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等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办法》明确规定,这是法定义务。
实行规划管理。以后,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都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四同时制度”。
所谓 “四同时制度”,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停车场应纳入道路建设、城市大中型建筑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与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可能造成交通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综合评估,不符合安全、畅通的,不予立项建设。
此外,《办法》强调了加强事故和隐患点整治,确保出行安全。
管理义务:交通也有追究责任制
在赋予道路交通管理权力的同时,《办法》也给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上了一道“紧箍咒”。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如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