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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楼市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2010年6月29日下午,我市召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座谈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三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人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组织与会人员学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房管局领导分别通报了全市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全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及房地产市场是平稳健康的,但仍存在着建设质量不规范,违规预售,收取预定金等突出问题。个别楼盘存在“烂尾楼”的风险。座谈会上,万事兴、恒河、华诺国际、天一等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市房管局、市规划和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管理。

  去年底,市房管局已经出台了关于预售方案备案管理的规定。方案的重点是预售房屋的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预售方案应当先报房管部门备案。房屋销售过程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先将变更内容重新备案后才能实施。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要将申报备案的内容,特别是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场地选择明显位置予以公示,明码对外销售。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开盘前对价格公示和公示牌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整改合格后才允许开盘销售。

  严格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制度。严格查处下载合同手工填写合同内容,逃避市场监管的行为。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购买原则,严禁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在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预售商品房交付和质量管理。一是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为了确保商品住房质量和使用安全,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商品住宅实行分户验收,并将验收的内容和情况如实记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凡分户验收不合格或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通过的,一律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二是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商品住房工程竣工备案申请时,还应审查其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将经验收合格后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凡未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商品性住房,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从2010年7月1日起,所有新建的商品住房工程在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牌,将工程名称、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镶嵌在该建筑工程外墙的显著部位。

    三是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四是建立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企业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商品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体系;2. 商品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监控管理程序;3.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程序及监控措施;4. 商品住宅质量投诉管理程序和处理办法以及回复制度,商品住宅质量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联系人姓名;5. 取得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以及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南充市场以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凡未建立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的企业和未在我市备案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管理过程中不予办理企业资质转正、定级、升级以及资质审核换证等申请项目。同时,按照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应按《南充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南充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和建设局办理企业备案手续,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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