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民洪先生咨询:我在市内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已经过了很久了,可开发商就是不交房,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很低。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雪峰: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约,洪先生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洪先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