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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某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合理?

近段时间,南充城南某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引发众多关注,由于事情迟迟未能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方的矛盾持续升级。


小区业主在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维权

按照该小区开发商发布的公告:自2020年9月起,业主未在小区购买车位的,将被禁止在小区内停放车辆,同时不再允许停放临时车辆,即便业主因搬家或装修确需进出停车场也需提前一天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在南充已并非个案,那么开发商这样的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没有明确就“只售不租”提出规定,所以往往在类似事情发生后,就会发生开发商、业主各执一词的情况。

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产权归属开发商的车位,只要保证了车位由业主优先使用,是通过出租还是出售的方式来实现,那是开发商的自由,业主无权干涉;而站在业主的角度来看,既然规定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开发商选择租还是售就必须和业主进行协商,不考虑业主实际情况单方面只售不租,属于变相的强买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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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体到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存在差异,例如上海、重庆、广西就明确禁止开发商“只售不租”。

南充的情况是怎样呢?按照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同样没有明确界定“只售不租”是否合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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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开发商只售不租是否合法,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可能不好去界定。但如果从“合理”的角度出发,笔者个人是不太认同此种做法的。

其一,如果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明确告知车位只售不租,我相信很多人根本买都不会买,卖房子的时候不说,等到后面又强制业主买车位,这不仅是给业主造成二次负担,多少还有些“欺瞒”的意味在里面;其二,现在很多开发商都在宣扬“为业主创造美好生活”,如果连业主的基本停车诉求都不满足,这完全是站在业主的对立面给生活添堵,还何谈美好;其三,即便站在开发商自己的角度,这样的行为无疑会给自己的市场口碑产生负面影响,长远看可能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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